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15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自2006年9月26日起废止。
(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15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自2006年9月26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