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19件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19件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二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鸿忠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19件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一二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一二五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1996年11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二、《深圳经济特区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三、《深圳经济特区公众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四、《深圳经济特区下海作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五、《深圳经济特区高层楼宇消防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六、《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管理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七、《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事业单位保安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八、《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辆检测管理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九、《深圳经济特区除“四害”管理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十、《深圳经济特区施工企业管理规定》(1996年3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发布);

  十一、《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1999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

  十二、《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十三、《深圳经济特区河道采砂管理规定》(1995年 12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

  十四、《深圳经济特区金银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订、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二次修订发布);

  十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集团暂行规定》(1993年10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十六、《深圳经济特区私营企业暂行规定》(1995年4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

  十七、《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规定》(1994年11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十八、《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2000年10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

  十九、《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1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1994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修订、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二次修订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