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0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四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修改为:“市运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出租车的颜色及不同颜色出租车限制行驶的区域”。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