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的决定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作如下修改:“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七十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