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决定》已经1995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一〇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决定

(1995年2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一百零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简化公务员转任管理程序,促进公务员轮换制度的实施,现决定将《深圳市国家公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修改如下:

  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转任或者跨部门、跨区转任,按任免管理权限办理。但正处级公务员在本部门、本区内部相同职务的转任和岗位轮换,由各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按公务员任免备案的规定办理备案。

  从市外调任公务员和接受市外公务员转任,按深圳市公务员调动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