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等二十二件规范性文件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等二十二件规范性文件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的决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等二十二件规范性文件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的决定
  (1993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
  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决定:确认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前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等二十二件规范性文件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并予重新发布。该二十二件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
  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的二十二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如下:
  一、《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原深府<1989>264号)
  二、《深圳经济特区金银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89>62号)
  三、《深圳市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原深府<1988>234号)
  四、《深圳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监察暂行规定》(原深府<1990>118号)
  五、《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赌博吸毒处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1>427号)
  六、《深圳市国家公职人员出国出境中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2>282号)
  七、《深圳市渔业港区管理规定》(原深府<1990>153号)
  八、《深圳经济特区一线陆路口岸和特管线通道检查站设施设备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2>139号)
  九、《深圳经济特区楼宇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原深府<1990>257号)
  十、《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原深府<1992>54号)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防洪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原深府<1984>58号)
  十二、《深圳经济特区出入境口岸区域管理规定》(原深府<1989>251号)
  十三、《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1>482号)
  十四、《深圳经济特区举办经贸展览会暂行规定》(原深府<1986>723号)
  十五、《深圳经济特区开发区及建筑物通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原深府<1989>391号)
  十六、《深圳经济特区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原深府<1991>243号)
  十七、《深圳经济特区公众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原深府<1992>142号)
  十八、《深圳经济特区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原深府<1992>127号)
  十九、《深圳经济特区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原深府<1991>206号)
  二十、《深圳经济特区学校保护暂行规定》(原深府<1987>104号)
  二十一、《深圳经济特区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的规定》(原深府<1992>111号)
  二十二、《深圳经济特区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学的若干规定》(原深府<1992>329号)
上述二十二件规范性文件的全文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重新刊载,并由市政府法制局编入《深圳经济特区新规章汇编》公开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