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更好的吸引优秀体育人才发展,提高运动员竞技水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开展了《深圳市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编制起草工作,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说明:
一、政策背景、依据和目的
(一)政策背景
1.补足短板,打造我区“文体高地”的需要。自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举办后,龙岗城市基础设施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NBA国际系列赛、CBA职业篮球联赛、迷笛音乐节、国际自行车嘉年华,每年40多场国际高端体育赛事与文化活动落户龙岗,近1000场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开展,使得龙岗的文体氛围更加浓厚,龙岗成为深圳举办高端赛事和品牌演艺活动最多的区域之一,深圳“东部文体高地”雏形显现。龙岗区依托场馆资源优势,积极承办、引进国际高端体育赛事和大型品牌演艺活动,不断提升龙岗文化品质,成为龙岗打造深圳东部“文体高地”的最大亮点。
但与此同时,作为体育产业大区,近年来从龙岗走出的世界冠军、体育名人相对不足。龙岗区各级各层次体育人才还比较缺乏,由于职称聘任的职数相对较少等各种原因,难以吸引体育优秀高端人才,也难以留住人才,导致我区体育人才队伍发展较慢,难以满足新形势下体育培育工作的需求。因此,参照国家、省、市相关做法,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充分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加快我区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补齐短板,进一步发展竞技体育。竞技体育作为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参考指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是一个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展现,任何一个地区竞技实力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因此,《办法》出台对于龙岗打造“文化高地”,加快区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全面提升我区竞技体育水平,促进龙岗竞技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配套上级相关政策,理顺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激励机制的需要。国家颁布了《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2006年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29号),近年来广东颁布实施了《广东省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优秀运动队奖励办法》、《广东省参加奥运会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方案》、深圳市也出台了《深圳市参加奥运会运动员奖励办法》、《深圳市大型综合性群众体育赛事获奖奖励暂行办法》,并对参加重大比赛寄予奖励。福田、盐田、宝安、坪山、龙华等区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奖励办法。《办法》在参照国内、兄弟区的奖励办法基础上出台,既理顺了龙岗区竞技体育区级奖励“一事一报”、标准不明确、奖励发放不透明的问题,也填补了龙岗区关于体育竞赛和人才培养奖励的空白。《办法》出台既是配套上级相关政策的需要,更是完善我区体育竞赛和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加速龙岗优秀体育人才引进的需要。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原国家体委、人事部〔1996〕314号);
3.《深圳市大型体育赛事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深财教〔2012〕4号)。
(三)目的
体育竞技水平是一个城区综合实力的体现。其一,是为了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更好地激励优秀运动员和为国家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体育工作者努力提升我区竞技体育水平,在省、市,乃至全国的大型体育赛事中充分展示我区的综合实力。其二,是为了拓宽职业体育发展渠道,鼓励具备条件的运动项目走职业化道路,支持教练员、运动员职业化发展。其三,是为进一步加强龙岗区体育人才队伍的建设,不断提升龙岗区体育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服务能力。
二、起草过程
2018年11月29日开始对《暂行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拟定《深圳市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暂行办法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方案》,进行专题调研、测评等工作,历经4个月,形成《深圳市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3月21日第一次正式行文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6月26日第二次行文征求意见;7月12日第三次行文征求意见;8月6日及8月13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共征求15个单位、法律及社会公众意见,其中13个单位、法律及社会公众反馈无意见,区教育局反馈意见要求把每年参加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获前三名纳入奖励,但由于《深圳市大型体育赛事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深财教〔2012〕4号)第十一条第三点规定:“市级青少年体育比赛等赛事不发放奖金”,因此不予以采纳。
三、重点内容解读
《办法》共包括七章,二十九条,是在参照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相关规定、各区奖励办法以及我区情况予以修订。
(一)明确体育竞赛及人才输送奖励范围、标准和程序,以及所需材料,提高了奖励的可操作性
在各种各样的体育赛赛事活动中,为避免鱼龙混杂,《办法》只选取了其中由国际奥委会等国际组织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举办的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亚洲杯、亚洲锦标赛等;以及由国家、省、市政府和政府部门举办的四年一届的全运会、省运会、市运会等,并进一步明确了具体赛事名称、奖励范围和标准以及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使得奖励申请有章可循,提高了奖励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更好地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激励他们不断努力,发挥最佳水平,进而提升我区竞技体育水平。
(二)完善人才输送的激励机制
提高对带训教练员(组)的奖励,有利于推进我区职业体育的发展,加速我区优秀体育人才、体育工作者的引进。
(三)明确运动员、教练员(组)及领队的奖金计发标准,减少纠纷
由于以往奖励方案中运动员、教练员(组)及领队的奖金计发标准没有准确说明,导致部分出现纠纷矛盾,难以解决,甚至出现信访事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办法》明确了运动员、教练员(组)及领队的奖金计发标准,减少了此类事件的发生,保障了各方权益,使得体育事业从健康和谐方向发展。
(四)计算标准部分细则解读
1.运动员奖励标准计算说明
(1)以运动员参加深圳市运动会举重比赛获得第一名为例,该运动员的奖励金为5000元×50%,即为2500元;
(2)以运动员仅参加深圳市运动会田径比赛4×100米项目获得第一名,且仅参加预赛,未参加决赛为例,该运动员的奖励金为5000元×25%,即为1250元;
(3)以运动员参加广东省运动会篮球比赛项目获得第一名为例,主力队员的奖励金为30000元×100%,即为30000元,非主力队员的奖励金为30000元×100%×50%,即为15000元。
2.教练员奖励标准计算说明
以带训教练员或主教练按所带训运动员获得深圳市运动会篮球比赛项目第一名,且该运动员为主力队员为例,该教练员的奖励金为5000元×40%,即为2000元。助理教练的奖励金则为2000元×60%,即为1200元。
3.领队奖励标准计算说明
以带领我区运动员参加深圳市运动会田径比赛项目的领队为例,带领10个运动员,参加了20个项目并都获得了单项第一名,则该领队的奖励金为[(5000元×50%)×20个项目]÷10个运动员,即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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