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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日期:2024-03-2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我市小型水库数量多、分布广,目前全市共有水库161座,其中,小型水库145座,占水库总数的90.1%。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小型水库的管理,自2008年《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在小型水库管理方面加大投入、勇于创新,全市小型水库管理工作有了较大改进。多年来,小型水库在我市洪水防御、供水保障、城市景观、生态补水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较好地促进了我市的经济社会高速发展。

  但我市小型水库大多数兴建于20世纪 60、70年代,在当前打造“深圳质量”,建设国际化城市的背景下,总体上存在工程标准偏低,配套设施不完善,部分小型水库管理界限不明、权责不清、力量薄弱、资金不足等问题。《暂行办法》已颁布实施多年,难以解决我市小型水库当前存在的问题,且部分条款与新颁布的上位法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加强我市小型水库管理,市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7月12日发布了《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17〕1号,以下简称《办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这是我市小型水库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进一步完善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办法》的发布与施行必将对提高我市小型水库管理水平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对改善我市小型水库管理总体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一、编制依据

  《办法》编制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等。

  《办法》编制力求与现有相关制度衔接。研究和编制过程中参考的相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主要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7年)、《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2003年)、《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大纲》(2006年)、《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2013年)、《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2014年)、《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015年)、《水库调度规程编制导则》(2015年)、《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2016年)。

  《办法》编制结合了我市小型水库管理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都市型”水库的特点和我市近年来形成的一些典型做法。编制前充分参考了全国多地和部分国外小型水库管理方式、方法,开展了相关调研工作。编制过程中还召开了多次咨询讨论会,并在全市范围内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办法》相较《暂行办法》章节数量不变,仍为五章,章节内容做了调整,分为总则、管理保护、运行维护、安全管理,附则,共42条,较《暂行办法》增加了13条,全文共约5300字。《办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小型水库管理实际需要,对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业主单位、水库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相应职责和禁止行为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明确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名词释义、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单位职责等。特别是明确了水库业主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国有小型水库的所指对象,明晰了区政府职责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水库业主单位、水库管理单位的总体职责。

  (二)第二章管理保护(共11条)。主要明确了水库管理保护方面的相关职责和权限,包括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功能确定、划界确权、禁止行为、查违工作、保护审批、水源和生态保护、降等报废审批等要求。特别是对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管理范围的确权,以及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为小型水库的管理保护提供重要依据。

  (三)第三章运行维护(共11条)。主要明确了水库运行维护方面的相关职责和权限,包括运行维护规范、专业化管理模式、管养经费、管理用房和人员、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病虫害防治、设施和物资、档案管理、考核培训等要求。特别是对管理的经费、人员和用房提出明确要求,并鼓励区政府积极推行小型水库专业化、集中化管理模式,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四)第四章安全管理(共10条)。主要明确了水库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和权限,包括大坝安全责任制、大坝安全鉴定、水库除险加固、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水库调度规程、防汛工作、租赁承包责任等要求。特别是明确政府、业主单位(主管部门)、管理单位三级责任人具体由谁担任,并对责任人名单的上报和发布作出规定。

  (五)第五章附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各水库业主单位和管理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具体处罚措施,明确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三、主要特点

  《办法》的编制是根据水利部、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的新要求,并结合我市小型水库管理存在的问题开展的,体现了我市小型水库管理的地方特色,主要有以下六个特点:

  (一)实施小型水库功能定位和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小型水库进行功能定位,实施分类管理,对不同功能的水库提出不同的管理要求,其中,以供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应当加强保护,保障水质安全;以防洪、生态、景观等为主要功能的水库可依法进行适度开发、开放,提高水库生态资源的利用水平。

  (二)涉及小型水库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需征求意见。《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区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手续时,凡涉及小型水库管理范围线内土地或水域的项目,须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征求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对征求意见进行分级管理,在规划层面上防范小型水库管理范围被侵占。

  (三)编制出台小型水库地方运行维护规范。《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小型水库运行维护相关规范,指导开展小型水库运行维护工作。我市小型水库大多已演变为“都市型”水库,而水利部、广东省水利厅的相关规范由于考虑经济欠发达地区情况,标准相对于我市情况较低,出台我市地方维护规范有助于提高我市小型水管理标准和水平。

  (四)提高小型水库安全鉴定的时间间隔标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小型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当每隔6年进行一次。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规定的每6-10年提高到每6年必须进行安全鉴定,在制度上提高标准,有利于提高我市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运行水平。

  (五)涉及公共安全的除险加固可申请财政资金。《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非国有小型水库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除险加固可以申请市、区财政资金。我市小型水库的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属性突出,而经济收益相对较弱,从管理实际出发,规定市、区财政资金可以予以一定的支持,体现了公共利益。

  (六)明确租赁承包的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主体不变。《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小型水库禁止租赁、承包,其他租赁承包的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主体不变,杜绝了“以租代管、包后不管”的现象。明确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责任由水库业主单位和管理单位切实承担,提高了小型水库的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水平。

  四、结语

  综上所述,《办法》五章42条,从管理保护、运行维护到安全管理,内容简明详实,重点突出,责任明确,措施得力、可操作性强,监管力度大,是我市加强小型水库规范化、现代化管理的指南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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