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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民办中小学管理规程》的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4-03-2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关于《龙岗区民办中小学管理规程》的政策解读

  为提高信息公开质量和实效,增强政策的贯彻力和执行力,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在宣传文化事业中的支持作用,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龙府办〔2017〕23号)精神,现将《龙岗区民办中小学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7年以来,国家、省、市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因此,为适应国家、省、市的新要求,有必要在区级层面出台规范民办中小学管理的细则,以规范民办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升民办中小学管理水平,更好的实现学有优教,满足市民群众对多元教育的需求。

  2020年4月,经龙岗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区教育局出台了《龙岗区关于加快民办中小学优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0)》,旨在未来三年内,从办学条件、办学管理、师资队伍、质量监测等方面加大对民办中小学的扶持。该文件第四条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强化学校规范管理,制定出台《龙岗区民办中小学管理规程》”。

  二、制定过程

  2020年6月,区教育局成立了《龙岗区民办中小学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起草工作小组,由李俊霞副局长担任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起草工作小组搜集整理了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相关文件政策,并对我区民办中小学的发展现状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龙岗区民办中小学管理规程》(草案)。9月,分别向区教育局各有关科室、民办中小学举办者、校长征求了意见,11月上旬,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起草工作小组对反馈的意见逐条研究,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龙岗区民办中小学管理规程》(送审稿)。

  三、适用范围

  《管理规程》适用于我区辖区内各民办中小学校的规范管理。

  四、主要内容

  《管理规程》共十一章六十条,涵盖学校变更与终止、法人治理、教师管理、安全与卫生、德育与教学、招生与学籍、财务与收费、监管与扶持、法律责任等,内容全面,也是依据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相关政策,有利用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办学行为。

  总则

  1.总则提出了本管理规程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明确了本规程的适应对象为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龙岗行政区域办学的民办中小学,不适应其他民办学校。

  2.总则明确了民办教育在我区基础教育中的地位,是我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了意识形态工作,强调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3.总则明确了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奖励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和奖励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变更与终止

  1.明确了民办中小学变更和终止的有关要求、流程,方便民办中小学办理与此相关的事项,特别是对民办中小学终止办学时的师生处置、资产清算作出了规定。

  2.根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我区义务教育民办中小学不得设立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法人治理与制度建设

  1.强化民办中小学法人治理结构,对民办中小学的董事会组成、成员备案、职权职责、校长任职及备案作出了要求。

  2.根据《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强调民办中小学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3.推进依法治校,要求民办中小学全面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

  教师聘用与管理

  1.强调民办中小学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聘用教师。要求按规定为教师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建立教师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2.根据《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各民办中小学的教师及教辅人员的配备、本科以上学历比率等作出了规定。

  安全与卫生管理

  1.对民办中小学的安全工作除了常规要求外,还根据民办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民办中小学安全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和校长双负责制,学校举办者对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予以保障等规定。

  2.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民办中小学的卫生工作作出了规范要求。

  德育与教学管理

  1.强调各民办中小学必须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加强了意识形态监管,强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开设境外课程、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2.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负”要求,对民办中小学每天在校活动时间进行了界定,小学生不得超过6小时,初中生不得超过7小时。

  3.重申民办中小学不得违反规定组织学生补课;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严禁举办重点班。

  招生与学籍管理

  1.强调民办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工作纪律。

  2.对民办中小学的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强调消除大班额。

  3.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对民办中小学学籍管理作出了规定。

  财务与收费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强调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特别是对国有资产,要登记建账,规范管理。

  2.健全“三方共管”监控机制,防范办学风险;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对民办中小学收、退费管理进行了规范。

  3.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对民办中小学的学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进行了规范。

  监管、扶持与奖励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监管、扶持和奖励方面提出了要求:

  1.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奖励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和奖励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2.健全公民办学校结对帮扶制度,不断提高民办中小学管理和教育教学水平。

  3.实施年检制度、挂牌督导制度,强化结果运用,将结果与提高收费、评优评先、奖励扶持挂钩。

  4.建立综合评议制度,加强区教育局各职能科室对各民办中小学的日常监管和考核。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民办中小学违法违规办学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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