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我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以下简称《市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宝安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宝安区既有房屋基本情况。根据2016年至2017年的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结果分析,我区现有A类40105栋,B类114198栋,C类13769栋既有建筑,既有建筑总数居全市第一,并存在管理基数大、管理基础较差的特点。
(二)原区级房屋安全管理文件已失效。《宝安区危险房屋管理暂行规定》为宝安区制定的危险房屋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2009年发布,2018年1月失效。
(三)《市办法》提出区政府应建立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的要求。《市办法》第四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综上,我区需在《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管理分工更细化,操作性更符合宝安实际”的要求,制定区一级的房屋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以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二、编制依据
(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二)《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5章,39条。
第一章总则《实施细则》第一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各相关部门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章房屋安全排查与巡查《实施细则》第十二至十八条明确了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方式及工作内容,其中重点明确了房屋安全巡查工作内容、重点巡查范围、巡查分工、巡查频率巡查安全隐患处理等工作要求。因《市办法》已明确市主管部门即将制定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办法,故《实施细则》未对房屋安全排查工作进行拓展和明确。
第三章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实施细则》第十九至二十九条明确了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程序,明确了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的查勘、执法告知、检测鉴定、隐患治理依据与原则、铭牌警示与管理、督促治理等内容。
第四章房屋安全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实施细则》第三十至第三十五条为明确了房屋安全应急处置情形、抢险救援情形、应急响应及先期处置措施、应急救援及应急总结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至三十九条为附则,规定《实施细则》的解释主体、补充说明、有效期及明确了危险房屋的范围。
四、常见问题解答
问: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暂无实际使用人的,如何确认房屋安全责任人?
答:房屋权属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的,且房屋暂无实际使用人,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将其纳入安全监管。
问:房屋安全巡查应如何分工?
答:根据房屋安全的危险程度,《实施细则》建议属地街道办可按照第十六条表述进行分工,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分工。
问:房屋出现何种情形须进行检测鉴定?
答:房屋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单独或者会同第三方责任主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房屋改建、扩建或者增加使用荷载的;(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三)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四)房屋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事故,或者因地下工程施工,或者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导致房屋结构损伤、严重腐蚀、裂缝变形的;(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情形。(六)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结论为需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
问:房屋安全检测鉴定费用应由谁支付?
答: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房屋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规定承担检测鉴定、修缮、治理等费用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问:房屋安全鉴定是否可以使用物业公共维修基金?
答:房屋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进行房屋安全检测的需承担相关费用的,可以按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问:房屋装饰装修或改造时,涉及主体结构变动的,如何才能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答: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出具施工图,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一)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四)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问:房屋安全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是?
答: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法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