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延续龙岗、龙华区电动自行车限行政策及调整坪山区和大鹏新区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的通告(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体思路
根据道路非机动车道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情况,考虑最大程度满足广大市民群众及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出行需求,兼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我局在充分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及市民意见后,对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政策作出全面优化调整,从而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和事故风险,同时确保通行管理政策连续。
二、设置原则
(一)遵循法律规定原则。
国家、省、市层面相关法律及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
(二)充分保障民生原则。
对于本市范围内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除高、快速路外,不受禁行措施限制。具体包括以下行业:
1、医疗卫生行业;
2、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3、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
4、环卫清洁;
5、外卖配送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
6、农贸(农批)市场商户销售和配送货物。
(三)科学合理设置原则。
电动自行车部分道路禁行应考虑充分保障市民通行需求,根据道路非机动车道设施建设及通行条件实际情况,兼顾交通安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街道及市民公众意见,科学合理设置。对于非机动车道基础设施薄弱的道路,具体结合下列五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因素,经审慎考虑后,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路段:
1、无独立非机动车道基础设施的隧道、立交、跨线桥路段;
2、涉摩电亡人事故多发及事故警情高发的道路;
3、区域内部重型货车出行比重较高、机非混行较为严重的货运基本通道路段;
4、深圳北站、深圳机场、深圳国际会展中心等特定区域;
5、非机动车道基础设施薄弱,从安全角度考虑、短期内不具备通行条件的路段。
(四)路口冲突适用原则。
对于限行道路与非限行道路相交路口,采取准许电动自行车过街的管理模式。对于部分限行道路与非限行道路相交的道路交叉口,为保障市民的过街需求,准许电动自行车在路口范围进行过街,但禁止电动自行车沿限行道路路段通行。
三、通行规则
(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相关规定;
(二)未安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坪山区及大鹏新区上路行驶。龙岗、龙华区待实施备案登记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将对两区另行发布道路通行管理规则,未发布前则延续上一期道路通行管理规则。
四、调整内容
(一)龙岗、龙华区。
本轮未作新的调整,延续上期电动自行车限行政策。
(二)坪山区。
经本轮调整后,坪山区电动自行车禁止通行路段共3条、立交1座,相比原方案(深公交规〔2019〕3号)减少了29条道路。具体分布如下:
1. 路段(由南及北排列):
坪山大道(沙坑二路-汤坑路段)、丹梓西路(深汕路-站前路段)、绿梓大道、深汕路(坪山段,不含辅道内的非机动车道)。
2. 立交及跨线桥上跨段(具体范围以分、合流点为准):
丹梓大道-绿梓大道立交。
图1 坪山区电动自行车禁行道路范围
(三)大鹏新区。
经本轮调整后,大鹏新区电动自行车禁止通行路段共3条,具体分布如下:
坪西路(葵新南路-迭福立交段)、深葵路(背仔角-溪坪南路段)、葵坝路。
图2 大鹏新区电动自行车禁行道路范围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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