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响应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有效支撑我市的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缓解疫情防控物资紧缺问题,全力支持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
二、政策内容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增产扩能,支持具有转换条件的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成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对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生产并实际销售交付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和关键零部件,根据企业参与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不同,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防疫装备产品奖励基准价,给予产品销售相应比例的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关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的奖励标准
1.奖励比例。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服从各级政府(包括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含相应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下同)调配或收储,纳入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首次达到新增或转产产能50%以上时间节点,在1月10日至2月7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在2月8日至2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2月21日至4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
2.奖励金额。企业申请的技术改造奖励项目如已获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奖励的,应扣减已获得的奖励金额后予以补差,每家企业累计享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且所获各级(含区级)政府奖励金额不超过设备的实际投资额。
3.设备投资额认定。原则上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以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发票等合法票据(截至申报截止日已付款不含税)为准,且发票等合法票据日期必须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支持期内。
(二)关于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销售奖励标准
1.对承担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企业,2 月 7 日至 2 月 20日交付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及关键零部件等调度产品,按产品奖励基准价(按照省厅有关规定核定基准价,下同)不超过 50%的比例予以奖励;2 月 21 日至 4 月 20 日交付的调度产品,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 40%的比例予以奖励。
2.对承担过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企业,在完成调度任务之外,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2 月 7 日至 2 月 20 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 30%的比例予以奖励;2 月 21 日至 4 月20 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 20%的比例予以奖励。
3.对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另行征集),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2 月 7 日至 2 月 20 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 10%的比例予以奖励;2 月 21 日至 4 月 20 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 5%的比例予以奖励。
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同样予以奖励,奖补比例按上述条款和奖励基准价格执行。对承担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企业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备用调度企业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已经申请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还能再申请吗?
可以就同一项目或设备再申请。无论设备是否重复,只要已获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励的,在核算本政策奖励金额时均将扣减已获得的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励金额后予以补差,每家企业累计可享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已申请国家、省、市其他项目资助的,均不可再申请本奖励。
(二)申报条件中未要求提供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文件,是否不需要备案?
根据疫情应急实际需要,申请本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时原则上不需要提供技术改造备案证明材料。但根据《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3号),技术改造项目均应备案,请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三)销售给省外的装备是否可以申请奖励。
因承担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调度任务而销售给省外用户的装备产品,可以申请奖励。企业自行销售给省外用户的,不予奖励。
(四)只要交付了装备产品就可以申请奖励了吗?
装备产品应合格可使用,有用户单位关于产品质量合格的认可意见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口罩机、贴条机的用户单位应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实际生产相关防疫物资且在实地核查时已形成产能。
(五)生产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的零部件且已交付可以申请奖励吗?
承担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零部件产品,可以申请奖励。未承担各级政府调度任务、企业自行销售的零部件产品,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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