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唐某某2014年1月入职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派遣至卓展钟表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16年4月29日唐某某自行离职,双方劳动合同已于当日解除。2016年5月22日唐某某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唐某某由于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不能从社保部门领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唐某某没有妻子和儿女,唯一的直系亲属系母亲刘某某。刘某某现已78岁,在湖南老家务农,经济困难。刘某某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唐某某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仲裁委以唐某某死亡时已经离职,不是在职劳动者,认定其不享受非因公死亡的社保待遇。刘某某不服裁决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也以相同的理由驳回了刘某某的请求。
2016年12月24日刘某某委托他人来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请求法律援助。请求法律援助处指派援助律师帮助其提起上诉,维护合法权益,并提交了判决书等申请材料;经审查,深圳市法律援助处认为陈某某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符合援助条件,决定对其进行法律援助。考虑到当事人是从湖南专门来到深圳申请法律援助,且年事已高,深圳市法律援助处为了方便当事人,仅需当事人提起法律援助申请和提供案件材料,后续的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领取法院文件,开庭等全部法律流程均由承办律师一人完成,当事人完全不需要再花费时间和精力。
在收到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当日指派广东华商律师律师事务所徐瑞娟律师承办本案,并由律师为其办理上诉等事宜。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死亡已经离职的,是否享受非因公死亡的社保待遇。除了研究相关法规外,承办律师又向深圳市社保局咨询相关待遇的所需条件和办理所需要的资料,并在两天内就制作好了上诉状,代其向法院提起上诉。除了依据法律条文外,承办律师也根据唐幼平的死亡原因从法理和情理上予以阐述,并提供了实践中社保部门办理相关待遇的情况,从而为法律适用确立了坚实的基础。
2017年1月30日,本案开庭审理,当事人没有出庭。被告龙岗区去宝安服务公司答辩称,其确认唐某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但称是因唐某某个人要求不缴纳社保的。而且陈某某在入职前在其他公司也没有缴纳社保。承办律师称对方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是由于唐某某要求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的,而且即便如此,公司缴纳社保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不能因员工的申请而免除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对于因公司没有缴纳社保而导致上诉人刘某某无法享受到相关的非因公死亡的社保待遇,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该待遇的责任。
而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陈某某已经离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享受到相关的非因公死亡待遇,承办律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发表代理意见:
1、从法律条文来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该法规使用的词语是“参保人”,而不是“在职劳动者”,两者并非同等意思,一审判决混淆了两者。参保人是指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人员,而不是指死亡时仍在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唐幼平死亡时虽然已经离职一个多月,但是如果被上诉人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的话,其也是属于参保人,且其在被上诉人处工作的时间有两年四个月,也达到了应当缴费累计满六个月的条件,应当享有非因公死亡的社保待遇。
2、从实践中来看,深圳市社保局对于享受非因公死亡待遇的条件,并没有要求必须是在职人员,对于失业人员等也是可以享有得,在拨打社保局咨询电话12333的自动语音中有提到的申请该待遇的文件中并没有要证明在职或死亡当月缴纳社保的材料,而现场咨询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离职人员也可以享受该待遇。
3、从法理和情理上来看,死者是在离职一个多月后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其死亡并非是突然的原因,而是长期延续的过程,那么在其死亡前一个多月应该多脏器出现功能障碍,影响了其工作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要求其继续在职才能享有该待遇,等于是强人所难,剥夺了非因公死亡待遇的可能性,那么法律也没有必要规定该待遇。
我方认为上诉人享有以下非因公死亡的待遇:
如果被上诉人按照法律规定为死者唐幼平缴纳社会保险的话,上诉人是可以享受到相应的非因公死亡待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上诉人可以获得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丧葬补助金,以及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倍的抚恤金。正是由于被上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为死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上诉人不能享有这些待遇,被上诉人应当赔偿该损失。而2015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19.元,因此被上诉人应支付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20159元以及非因公死亡的抚恤金40518元。
法官认可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参保人死亡时有无工作单位,不影响其遗属能够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审以唐某某系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非因公死亡为由,认定唐某某不符合享受非因公死亡待遇的条件,据此对于刘某某关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主张公司支付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唐某某死亡时的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53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支付唐某某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20259元(6753*3).刘某某主张的丧葬费补助金20259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某上诉主张公司支付唐某某的非因公死亡的抚恤金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支付唐某某非因公死亡的抚恤金40518元(6753*6),刘某某上诉主张的某某非因公死亡的抚恤金40518元理由成立。
法院认定刘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最后判决: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5482号民事判决;2、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向刘某某支付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20159元;3、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向刘某某支付非因公死亡的抚恤金40518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仲裁和一审均败诉的案件,关键在法律的适用方面。为了能说服二审法官支持我方的请求,承办律师不仅提供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从法理和情理上进行阐述,并亲自去社保局咨询,提供实践中非因公死亡社保待遇的所需要的条件和所需的材料,进一步说明死亡时在职并不是非因公死亡社保待遇的必要条件。
在二审中法院接受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定了唐某某可以享受非因公死亡的相关待遇,支持了上诉的全部请求,判处公司赔偿刘某某6万多元。至此,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三个程序后,刘某某终于得到了相应的赔偿金。刘某某年老体差,家里无经济来源,经济十分困难。这笔款项不仅一定程度上安抚了她的丧子之痛,也为她困苦的晚年生活提供了经济支持,让她在遥远的湖南农村深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深圳法律援助的温暖和提供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