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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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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5-12-30
名称: 法律援助范围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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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范围

发布日期:2015-12-30  浏览次数:-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一)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三)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 四)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 五)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 六)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一)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 二)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 三)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