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公正廉洁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深圳市司法行政系统正在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顽瘴痼疾。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强化纪法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维护法治权威,现向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警职工提出如下倡议:
一、如果您是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请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不得有下列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如果您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请严格遵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不得有下列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如果您是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人员,请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行政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私自为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调查收集证据,为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托的案件托关系、打招呼及提供其他不正当帮助;
(七)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推荐求职人员;
(八)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一起参加有赌博性质或者涉及金钱往来的娱乐活动;
(九)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隔离带”和“防火墙”,是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是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让我们一起努力,将党纪国法放在心中,以更有力的措施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铁一般”要求真正落实到位,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深圳而不懈奋斗!
深圳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