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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援故事(第199期):黄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 日期:2020-03-0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8日黄某某经深圳市坪山区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人事部招聘进入公司工作,担任厨房工作一职。黄某某入职后,该公司仅为黄某某购买了一份商业保险,并未依法为其购买社保。2019年3月17日,黄某某在厨房工作时左手不慎被机器损伤,随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黄某某的左手被绞伤,拇指旋折撕脱损毁伤。

  黄某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公司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用。出院后,黄某某多次找到公司要求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但均被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黄某某来到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能够给予他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了黄某某提交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以及2019年7月29日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书等材料后,认为黄某某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故于2019年8月26日指派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肖晓灵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肖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天就积极主动地联系黄某某并与其进行谈话,耐心地听取黄某某讲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事后的处理以及目前的赔偿情况,询问其主要的诉求等。了解基本情况之后,肖律师进一步查阅了黄某某提交的全部案件材料,之后,针对现有的证据材料为黄某某分析案件的走向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纠正黄某某对法律认识的错误理解。同时,告知黄某某工伤七级的法定赔偿项目有哪些,并为其解析目前阶段该案多种不同解决矛盾途径的利与弊。经过对全案的梳理,并征询黄某某的意见后,肖律师以黄某某为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起草了《仲裁申请书》,向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立案申请,主要提出以下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治疗期间交通费100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治疗期间营养费2000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000元(100元×60天=6000元);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114.4元(5008.8元×13个月=65114.4元);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52.8元(5008.8元×6个月=30052.8元);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5220元(5008.8元×25个月=125220元);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后续医疗费用20000元。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合计249387.2元。

  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请求后,肖律师本着多元化解决矛盾的态度,庭前积极联系公司方沟通协商,耐心听取公司方对本案的看法和处理意向。肖律师听完了公司的意见后,抓住争议焦点,耐心地做公司方的思想工作,深入细致地分析本案的案情,让公司方明白案件最终的可能处理结果,使其权衡利弊。肖律师在了解双方的调解意愿基础上,开始考虑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通过肖律师的努力,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基本达成调解意向,开庭时,双方仅就调解金额进行协商,黄某某主张抹去后面的零头,以240000元整数成交,而公司方主张以200000元成交。针对这个数额问题,肖律师在庭上又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对公司方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三项是固定的,加起来就22万多,其他的费用都不算,所以20万肯定调不了。转而又向黄某某说,尽管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和后续治疗费按法律规定都要支付给你,但是没有相应的票据,只能酌定给,特别是后续治疗费因目前还未实际产生,所以这次也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你方也不要说24万了。最后,本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双方于2019年10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2019年11月1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合计人民币220000元,约定款项被申请人应在2019年11月1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完毕;

  二、被申请人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导致申请人就此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付款金额外另行支付10000元;

  三、申请人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在本案中涉到劳动者工伤、未购买社保、法律援助律师多元解决矛盾等情形。

  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节省开支而不帮劳动者购买社保的情形,该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而且,一旦发生工伤,其应当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本案即是。本案就是因为公司方未替黄某某购买社保,恰巧黄某某发生工伤,为此,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而发生纠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职工一般可以在三方面行使权利:一是如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二是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等所有赔偿均由用人单位支付;三是若该伤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则可以选择向第三方主张。

  本案的承办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并不仅仅依靠单一的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是选择通过多元途径来解决矛盾,娴熟运用法律,通过耐心细致引导双方当事人,化解黄某某与用人单位的矛盾,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谐化解纠纷,既使得黄某某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又能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帮扶弱势群体、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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