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陆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业务知识库 > 法律援助管理

深圳法援故事(第205期):黎某入户抢劫案

来源: 日期:2020-05-1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2016年04月29日,被告人黎某携铁棍来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某村某栋某房,用力拍打该房间房门,房内住户被害人李某误以为是房东便打开房门,此时黎某冲入房间并用铁棍猛击被害人头部,随后黎某要求被害人先后将金戒指、手机及现金100元交给自己,被害人无奈交付财物后,黎某逃离作案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的受伤程度为轻微伤,手机价值人民币2040元,戒指价值无法鉴定,黎某在案发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在正常范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黎某犯抢劫罪,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2018年10月18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通知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黎某提供辩护。同日,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万丹梅律师,为被告人黎某涉嫌抢劫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前往法院阅卷并研读相关法律法规,为会见被告人黎某做好事前准备。在会见被告人黎某时,其一直否认控罪,辩称自己当时并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情,在家睡觉就被民警带走了。同时激动辩称,案发时自己是去503房找一名叫庄某的保安员索要债务,并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不是抢劫。在会见时,被告人黎某情绪非常激动且不稳定,承办律师耐心倾听,耐心疏导被告人黎某的情绪,梳理被告人黎某提供能证明其罪轻的证据线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黎某从被害人李某家中非法取得财物的行为是属于强拿硬妥还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应该从黎某实施行为的客观特征来分析,即根据其行为究竟是强拿硬要还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来确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1)前者的行为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是出于寻求刺激、逞强争胜等不良动机,后者的行为人劫取财物是出于谋财的动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2)前者的行为人强拿硬要财物时,所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危险程度一般,而后者的行为人为劫取财物往往会使用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胁迫手段,且均具有当场实施的现实可能性;(3)前者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后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只有准确把握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抽丝剥缕全部在案证据以及被告人黎某的辩解,发现被告人黎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本案经过一次庭前会议以及四次庭审,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 被告人黎某是以索偿债务而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了被害人财物。被告人黎某在庭审中辩称庄某是其小区保安,曾借他 300元经多次索要未还,误以为被害人李某是与庄某同居的女友,遂敲开门扣押被害人的财物,目的是让庄某偿还债务。根据被告人黎某提供的线索查明,2015年确实有名叫庄某的男子在案发住所居住,该名男子也于当年在黎某居住的小区担任保安,庄某的农业银行账户亦如黎某所述的时间发生了现金存款,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黎某上门的目的系要求庄某偿还债务,而非非法获取他人之财物。2. 被告人黎某实施的暴力程度有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在被害人李某开门时使用铁棍敲击头部而进入了房间,但是从案发住所门口的监控视频资料来看,没有发现黎某随身携带铁棍,也没有发现黎某使用铁棍袭击被害人的情况,警方在事后亦没有收集到该项物证。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黎某使用有预谋准备的凶器伤害被害人,被害人李某的人身损害被评定为轻微伤,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的暴力程度有限。3. 被告人黎某精神状态不佳,在不良情绪影响下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弱。被告人黎某曾存在精神异常情况,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两次鉴定报告均认为被告人黎某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表现,并有“反社会人格”,且有暴力犯罪史和长期吸毒史,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较之普通人更弱。被告人黎某无法排遣因庄某长期拖欠其钱款所产生的怨恨情绪作用下,上门收债时行为控制力不足,对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清楚。综上,被告人黎某在庄某长期拖欠钱款产生的怨恨和急躁情绪作用下上门索债,误以为被害人李某家系庄某同居亲友实施了强拿硬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9年8月1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名予以纠正,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黎某有其徒刑三年四个月。

  【案例点评】

  本案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另,本案被告人黎某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表现,并有“反社会人格”,情绪非常容易激动且不稳定。本案援助律师三次会见均非常耐心听取被告人黎某的辩解,并从被告人黎某的辩解中发现原审案件中以及检察院新补充调查的证据中,均没有被告人黎某向本案援助律师供述的证人以及其他书证。本案援助律师还发现本案最关键的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证据,在原审中并未得到重视。

  在庭审中,本案法援律师通过法庭发问,慢慢引导情绪激动的被告人黎某向法庭陈述,并申请法庭进一步对被告人黎某提出的证人以及书证去调查取证。并针对案发监控视频发现的许多对定性有关的关键行为,按时分秒一一在法庭中展示。庭审结束后,被告人黎某对本案援助律师鞠躬表示感谢,承办法官也对本案援助律师的工作表示了极大的肯定。

  经过一次庭前会议以及四次庭审,实际案情一一展现出来。最后法院结合新调查的证据以及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后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认定被告人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面对被告人需要耐心,耐心才会有发现;阅卷一定要仔细,仔细才会发现关键点。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