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陆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业务知识库 > 法律援助管理

深圳法援故事(第206期):熊某解除劳动合同案

来源: 日期:2020-06-0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16日, 熊某入职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小小饮食发展分公司(以下简称“小小公司”)处,任餐饮楼面部洗碗工一职。双方约定熊某工资为月薪5000元。工资支付方式为月结,次月发放上个月的工资。熊某工作时间为每月工作26天。熊某每日到小小公司处坚持考勤打卡提供劳动至2019年7月30日时,突然被小小公司告知已于2019年7月24日以熊某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确定2019年7月25日解除了与熊某的劳动关系,并告知自解除之日至实际提供劳动的2019年7月30日期间的工资也不会发放给熊某。

  在不知何原因突然被解雇的情况下,熊某多次要求返回工作岗位,但均遭拒绝,眼看自己提供劳动近12年的工作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还有5年自己就可以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熊某怎么都不能接受这个现实。熊某本人收入较少,家里还有年迈的公婆需要赡养,还有一双年幼的子女需要抚养,再加上熊某的老公身患疾病,收入微薄,若再失去这份工作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一家人生活将没有着落。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法律援助办公室在了解到熊某的现实情况,审核了法定材料后通过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请求。2019年8月,法律援助办公室指派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曲宁宁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曲宁宁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熊某对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的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

  承办律师查阅了劳动者熊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向其指出应准备的补充证据资料,例如初步提交考勤卡证明自己考勤方式用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交考勤确认单证明自己的提供劳动天数。通过对小小公司与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关系分析,发现小小公司是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光明区依法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小小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曲宁宁律师以熊某为仲裁申请人,以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被申请人,小小公司为第二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经过仲裁庭调查及辩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小小公司与熊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为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以及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解除。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小小公司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两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熊某“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因此,被申请人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通过指定代理律师的努力工作,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本案于2019年10月份仲裁委出具仲裁裁决书,确认小小公司、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熊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受援人对裁决结果较满意,表示不会再提起一审程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用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的劳动争议案件。涉事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定制定规章制度,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未对劳动者公示公开,劳动者主张也未对其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加之用工单位为当地较大公司,故劳动者无法接受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对法律是否能公正审判持怀疑态度,提起劳动仲裁之前多次到政府相关部门信访、仲裁立案、开庭至出仲裁裁决书期间,劳动者几乎每天都到仲裁院催促跟进案件进展,痛诉用工单位的无情。律师通过耐心与劳动者沟通,积极引导劳动者相信政府、法律的公正,合法合理维权。

  本案中,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小小公司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定程序。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履行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等程序性的义务。但通过庭审看出小小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通知工会或全体职工的义务。小小公司、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程序性义务,熊某要求其支付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小小公司、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定程序,而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向熊某支付赔偿金。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