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305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市法制部门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行政首长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印发,并在签署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由市政府公报室发布,应报送材料如下:
(一)提请发布的公函;
(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三)规范性文件发布文本。
经市政府批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送交市公报编辑机构在《市政府公报》发布的,应当报送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材料。
公报编辑机构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
规范性文件需要即时施行的,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部门门户网站上先行发布,但应当在发布之后的最近一期《市政府公报》上刊登。
为保证规范性文件发布工作的准确无误,市政府公报编辑机构在发布规范性文件时,将与市法制部门核对规范性文件文稿。提请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应与市法制部门审查通过的文本保持一致。
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通过后,制定部门未按照规定提请市政府公报编辑机构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书面向市政府法制机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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