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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导性案例:“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到底有什么关系?

来源: 日期:2020-05-1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概况】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公司)是一家在中国登记的中国企业,2001年至2002年间,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了“乔丹”“QIAODAN”等商标并广泛使用。2012年,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以乔丹体育公司上述商标的注册行为侵犯其在先权利为由,向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乔丹”“QIAODAN”或相似商标的申请。

  2012年3月17日,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对调查公司进行市场调查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方法的书面说明。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特别告知调查结果是客观形成的,无论对当事人的主张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公证处都会根据事实进行记录描述,保证保全行为的连续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在重点审查了调查活动和调查方案不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参与保全证据相关人员的身份符合要求后,公证员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调查员现场随机选择被访者进行问卷调查,并现场回收商标认知调查问卷。最后,公证员将公证书连同经公证处密封的调查问卷原件一并送达当事人。

  2016年12月7日,“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作出再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调查活动证明了中文“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存在稳定的对应关系以及相关公众误认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存在特定关系;调查过程由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调查程序较为规范,调查结论的真实性、证明力相对较高,可以与其他证据结合后共同证明相关事实。法院最终认定“乔丹”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迈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案例意义】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了解和认识到公证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认定、流转保障和侵权维权方面发挥独特作用,选择通过公证法律服务保障自身权益。为知识产权侵权市场调查活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积极拓展创新服务内容的一项举措,通过公证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出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公证书,能够为诉讼活动中依法认定侵权事实提供有力依据,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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