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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助力脱贫攻坚 为继承人顺利办理房产更名

来源: 日期:2020-06-0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概况

  2020年3月,一位姓沈的女士来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称其丈夫曾某于2017年不幸去世,留下登记在其丈夫曾某名下约60平米的一处房产、一辆小汽车和少量的股票。现沈女士希望通过公证的方式办理上述财产的继承手续。

  据沈女士陈述,她是本辖区的困难户,每个月收入不高。曾某死亡后,除上述财产之外没有遗留其他财产。其丈夫曾某的父母双亲还健在,由沈女士赡养照顾,与其一起生活,两位老人家均没有退休金或其他收入来源。沈女士与曾某共同生育有两个儿子,均未成年。

  公证员接案后,向公证处反映了沈女士家庭困难情况,主动为沈女士申请了减免公证费,全力为沈女士办好继承公证。在本案继承人中上有老人,下有未成年,为充分保护老人和未成年人权益,在征得沈女士和两位老人的意见后,公证员为他们制定了继承方案。本案办理过程中涉及到社区工作站、街道办、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证券公司和税务部门,考虑到沈某的难处,承办公证员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理顺所有环节,协助沈女士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最终顺利、快捷地为沈某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一经做出,就不得再做相反的意思表示并产生法律效力,两位老人作出放弃继承声明时,应充分告知放弃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2.未成年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定监护人不能作出有损未成年权益的行为,本案中,两名未成年应继承或部分继承遗产。

  3.继承公证需要的证据多、材料复杂,普通群众难以收集足够的证据材料,公证机构应该主动协助收集。

  4.在确定申请人符合公证费减免条件的,应尽最大限度减免费用。

  二、案例意义

  本案是公证机构便民服务、助理脱贫的一个平常案件。公证机构利用其沟通、服务、证明、监督等职能,主动为申请人提供绿色通道、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让群众少跑腿、易办事、办成事,为有困难的申请人减免公证费。公证机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凝心聚力共同打赢脱贫攻坚战,既为群众解决实实在在的困难,也树立了公证行业的良好形象。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 十 条;

  2.《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

  四、专有名词解释

  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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