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收监执行活动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依法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建议;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未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或者未依法送达;
3、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未依法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监狱,或者未依法移交被收监执行罪犯的文书材料;
4、看守所、监狱未依法收监执行;
5、公安机关未依法协助送交收监执行罪犯,或者未依法对在逃的收监执行罪犯实施追捕;
6、其他违反收监执行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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