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交付接收中有关机关履职情况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未依法送达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或者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而未接收的;
3、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组织查找的;
4、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未通知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与有关公安机关,致使未办理交接手续的;
5、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的看守所、监狱未按规定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的;
6、其他未履行法定交付接收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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