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立法权包括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设区的市立法权。经济特区立法中经济特区法规立法权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四条、第九十条;经济特区规章的立法权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设区的市地方性政府规章立法权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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