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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19-09-1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主题:《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访谈时间:2019-9-12 15:00
本期嘉宾:蒋溪林 陈辉煌
主办单位: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二处
实录内容:
在线访谈活动现场.jpg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深圳市司法局在线访谈活动。今年上半年,深圳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深圳市司法局就《办法》实施过程中网友或市民朋友提出的一些问题开展在线答疑活动。本次在线访谈我们邀请到了市司法局局长蒋溪林与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二处副处长陈辉煌为我们就《办法》相关问题进行解读。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网友的提问。

  【网友提问】:深圳有大量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办法》是否适用于这些房屋?另外,房屋安全包括消防安全、电梯安全,也包括房屋自身的结构安全,那么,《办法》所指的房屋安全究竟是什么呢?

  【蒋溪林】:《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辖区范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的管理活动,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也纳入了管理范围。这一点与北京、杭州等地仅规范“依法建造或者依法登记”、“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活动”不完全一样。《办法》突出房屋安全的技术属性,淡化房屋的法律属性,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安全全面纳管,符合我市的现实需要。

  房屋消防、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办法》主要是对既有房屋的结构安全以及建筑幕墙安全进行调整。此外,法律、法规对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等机构所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友提问】:我市存在各种各样的房屋,针对这些不同种类的房屋,《办法》是如何确定房屋安全的责任主体的呢?尤其是,我市存在大量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这类房屋的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权属不清的房屋的安全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陈辉煌】:《办法》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的确定规则:一是明确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或者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二是房屋权属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三是规定了街道办事处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危险房屋巡查责任。

  此外,当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与房屋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明确房屋实际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网友提问】:法律是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那么,《办法》对房屋安全责任人这类重要的市场主体规定了怎样的权利义务?

  【陈辉煌】:房屋安全责任人作为房屋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对其所有或管理的房屋拥有所有权或管理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对此,现行法律均有明确规定。《办法》更多的是关于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安全责任的规定,包括:

  一、按照房屋设计要求或者批准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房屋;

  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在房屋修缮、改造及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确保房屋安全;

  四、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五、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解危;

  六、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及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等工作;

  七、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网友提问】:深圳的小区一般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请问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承担房屋安全责任吗?如果需要,承担哪些房屋安全责任?

  【蒋溪林】:《办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如果物业管理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房屋共有部分的巡查、维护和修缮工作,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发现拆除改动房屋结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超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公共安全。

  【网友提问】: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实际使用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办法》对此有何强制性规定?

  【陈辉煌】:《办法》对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一些可能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做了强制性规定,主要是对这类行为予以禁止或限制。具体来说就是,房屋使用过程中,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实际使用人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以及实施其他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时,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出具施工图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

  此外,房屋修缮、改造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依法需要办理相关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网友提问】:房屋是否安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判断。为此,《办法》规定了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制度。那么,房屋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呢?

  【陈辉煌】:按照《办法》的规定,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一、房屋改建、扩建或者增加使用荷载的;

  二、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三、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

  四、房屋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事故,因地下工程施工,或者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导致房屋结构损伤、严重腐蚀、裂缝变形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情形。

  【网友提问】:什么样的机构可以从事房屋安全的检测鉴定,《办法》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何资质要求?市民应该如何选择鉴定机构?

  【蒋溪林】:按照《办法》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检测资质、建筑结构检验能力认可证书、并具有满足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要求的、具备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检测鉴定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需由本机构具有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确认,该报告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办法》规定,鉴定机构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由市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列入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名录管理对市民选择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引导。具体规定由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网友提问】:房屋如果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应该如何处理?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哪些防范措施?

  【陈辉煌】:《办法》第四章对危险房屋和房屋安全隐患的治理进行了专门规定。首先,危险房屋在治理、解危前,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危险房屋用于出租或者生产经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或者延续相关证照。未采取解危措施或者解危措施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继续消除安全隐患;拒不消除的,街道办事处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进行妥善处置。

  房屋经鉴定为“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的,街道办事处还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搬迁和治理、解危。存在重大险情的,街道办事处会同区主管部门紧急疏散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示区域,并报告区人民政府。需要进行应急处置的,由区人民政府采取突发事件应对的相关规定的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网友提问】:深圳有大量的房屋建筑采用玻璃幕墙作为外围护结构,而深圳又地处沿海、台风等灾害天气较多,这对玻璃幕墙建筑的安全构成了严峻挑战。那么,《办法》对于既有建筑的幕墙安全有哪些规定?

  【陈辉煌】:《办法》第五章专门对建筑幕墙的管理进行了规定。首先,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修缮工作,并建立安全维护和管理档案。《办法》要求,正常使用的建筑幕墙应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建筑幕墙竣工验收或者交付使用1年后,应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建筑幕墙竣工验收或者交付使用后,一般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其次,房屋安全责任人对经检查和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幕墙,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根据检查报告和鉴定报告结论及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建筑幕墙修缮应当由具有相应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

  【网友提问】:深圳是一个现代化的超级大城市,高楼林立,房屋安全往危及公共安全。那么,一旦房屋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公共安全,政府可以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蒋溪林】:《办法》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房屋应急抢险过程中可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规定。具言之,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应急抢险过程中依法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或者禁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限制使用或者关闭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与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二、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安全防控措施;

  三、控制水、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四、使用或者拆除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

  五、组织人员撤离;

  六、其他合理且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主持人】:通过蒋溪林局长和陈辉煌副处长的讲解,相信大家对《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活动到此为止,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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