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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1-11-0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主题:解读《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
访谈时间:2021年11月3日(周三)14:30
本期嘉宾:邵宝洲 曾旺瑜
主办单位: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实录内容:

在线访谈活动现场..jpg

  【主持人】:各位网友们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深圳市司法局在线访谈活动。为规范人民调解专家的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市司法局2021年6月30日印发了《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深司规〔2021〕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1年7月19日施行。今天,深圳市司法局就《办法》中网友或者市民朋友提出的一些问题开展在线答疑活动。本次在线访谈我们邀请到了市司法局副局长邵宝洲与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一级主任科员曾旺瑜为我们就《办法》相关问题进行解读。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网友的提问。

  【网友提问】:制定《办法》的依据有哪些?

  【邵宝洲】:《办法》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司法局在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还参考了司法部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网友提问】: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邵宝洲】:近年来,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扩大,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为吸收和规范专业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不同领域专家的作用,为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尤其是重大纠纷时提供专业咨询,从专业知识方面为调解员拟定调解方案提供权威、公正的参考意见,同时也为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辅证力量建设和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网友提问】:《办法》的依据有具体哪些变化?

  【邵宝洲】:制定的《办法》依据有变化。《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通过并自同年8月1日起施行。鉴于《办法》于2014年6月12日实施,早于省里的实施办法,故不可能将其作为依据纳入文本中,本次针对这一问题,对《办法》第一条的依据进行了增补。

  【网友提问】:专家库涉及的领域是否有变化?

  【邵宝洲】:出台的《办法》专家库名录组成增加了房地产、互联网、知识产权、道路交通、物业管理、建筑规划领域,这也是我市人民调解实际工作中急需的人才,以上领域发生的纠纷属于新型纠纷,普通的人民调解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以专家的形式让熟悉以上领域知识、政策的人才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将会大大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

  【网友提问】:专家候选人需提交的材料有变化吗?

  【曾旺瑜】:《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专家候选人需提交的材料中新增加了资格证书,在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时,收到将资格证书列为提交材料的范围建议,该建议合情合理合法,且有助于专家候选人专业能力的证明,保障了遴选的专家更加权威,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网友提问】:受邀专家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参与调解?

  【邵宝洲】:《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专家参与调解的方式,除可以到场参与,还可以提供经本人签字的书面调解意见或者建议外,新增加了可以“线上”参与的方式,这一方式在拓宽参与调解路径的同时,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优势,为专家参与调解提供了方便,保障了不能到现场专家的意见也能便捷表达。

  【网友提问】: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解聘专家?

  【邵宝洲】: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解聘专家的情形问题,《办法》第十二条设置了“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或处分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强调对受聘专家在遵纪守法方面的严格要求,也是“正人先正己,做事先做人”的表率要求。

  【网友提问】:为什么《办法》有效期限与原先的规定有所不同?

  【邵宝洲】:《办法》第十四条原先规定的实施有效期为2年,新制定的为5年。这一变化,既是与《办法》第五条中聘任专家聘期为5年的内容相一致的立法技术所需,又是确保《办法》的实施有一个时间相对较长,相对稳定的持续保障,从而可以减少因频繁延期所导致的无效工作量。

  【网友提问】:《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曾旺瑜】:《办法》共13条,包括调解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聘任方式和期限,调解专家在参与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回避原则等主要内容。

  市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对调解专家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情况适时对专家库进行调整。《办法》还规定了专家被市司法行政部门解除聘任,并记入专家库信息档案4种情形。

  【网友提问】:专家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是否可以获取报酬?

  【曾旺瑜】:调解专家参与调解为公益无偿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交通及午餐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人民调解不得收取纠纷当事人任何费用,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以邀请调解专家参与调解为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所以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家不得以获取报酬为目的。

  【网友提问】:应聘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需要哪些条件?

  【曾旺瑜】: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公正无私,甘于奉献,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从事过相关领域的工作,熟悉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年龄在70岁以下,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随着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的不断延伸,专家库名录涉及的专业将不断扩大,电子商务、心理学、金融消费、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专家将更多被吸纳进来,使专家能够给予人民调解工作专业支持,提升人民调解成功率,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在社会治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

  【网友提问】:基层单位可以参照执行该《办法》吗?

  【曾旺瑜】:各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建立人民调解专家库,吸收各专业各领域专家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调解组织在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时,可以咨询、吸收专家的建议,为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加权威、更加公平的调解建议,化解纠纷。

  【主持人】:通过邵宝洲副局长和曾旺瑜科长的讲解,相信大家对《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活动到此为止,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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