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49号(个3)《民事裁定书(之一)》《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詹晓彬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49号(个3)《民事裁定书(之一)》;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49号(个3)《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49号(个3)《个人破产案件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时间:2022年6月28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深圳市伯阳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大厦B座1411
(三)负责人:黄衍能
(四)联系人:黄衍能、张珈铭;联系电话:13725552800、13428918510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2年6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49号(个3)《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詹晓彬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法院裁定
詹晓彬申请个人破产重整一案,詹晓彬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未明确分期还款时间和分期还款具体金额,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截至管理人提交申请之日,詹晓彬一直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新的重整计划草案,此外,詹晓彬向詹晓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终结重整程序的意思表示。
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截至管理人提交申请之日,债务人詹晓彬无法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表决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三、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粤03破149号(个3)《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终结詹晓彬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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