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88号(个7)《民事裁定书(之二)》《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吴斌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88号(个7)《民事裁定书(之二)》;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88号(个7)《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88号(个7)《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88号(个7)《个人破产案件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时间:2022年7月27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8-10楼
(三)负责人:李成文
(四)联系人:李宾宾;联系电话:0755-33256830、13699865650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2年7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88号(个7)《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吴斌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2年7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88号(个7)《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批准吴斌重整计划,并终结相关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吴斌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一)吴斌在本案重整计划通过后的30个月内每月还款4467.78元,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本金134054.09元,有财产担保债权本金得到100%清偿,利息、违约金等予以免除;
(二)吴斌在本案重整计划通过后的3年内清偿普通债权本金690482.43元,三年期间还款比例分别为20%、40%、40%(具体还款金额详见附表),普通债权本金得到100%清偿,利息、违约金等予以免除;
(三)偿债资金来源于吴斌预期劳动报酬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兼职收入。吴斌承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获得的预期外奖金、受赠与款项等预期外收入全部用于清偿本金,尚有剩余的用于清偿利息及违约金债权;
(四)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吴斌将偿债资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首次付款时间为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每次支付时间间隔1个月;
(五)如果吴斌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五个月不按期附款,或者重整计划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则债权人有权申请终止执行重整计划。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吴斌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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