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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李寿英(4413**********2320)温伟培(4409**********2354)

来源: 日期:2023-01-1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24、125号(个22、23)《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李寿英、温伟培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24、125号(个22、23)《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24、125号(个22、23)《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24、125号(个22、23)《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24、125号(个22、23)《个人破产案件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2年12月20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深圳市中天正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京地大厦901

  (三)负责人:迟浩好

  (四)联系人:彭幽寒、任燕玲;联系电话:0755-82926215、0755-82926216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2年12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24、125号(个22、23)《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李寿英、温伟培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2年12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24、125号(个22、23)《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李寿英、温伟培的重整计划,并终结相关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按照债务人李寿英、温伟培申报的情况,两人债务总额约 120万元。根据管理人审核结果,李寿英、温伟培两案共 18家债权人共计 1053966.5 元的债权,其中本金 836533.62 元,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共 217432.88元,其中1家为有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113853.74 元;17 家为普通债权,普通债权金额940112.76元。

  李寿英、温伟培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一)债权清偿方案。1、有财产担保债权以债权额全额受偿,不作调整。2、普通债权按本金的100%的比例受偿,除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额调整为 0。(二)重整计划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方式。偿债资金来源于李寿英、温伟培两人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可能的预期外收入。李寿英、温伟培按草案约定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款项到债权人指定账户。(三)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有财产担保债权在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5年内清偿完毕,普通债权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6年内清偿完毕。首期清偿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其后每期清偿间隔不超过三个月。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李寿英、温伟培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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