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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何烈友(5226**********3210)陈小美(5202**********2260)

来源: 日期:2023-01-1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518、519号(个49、50)《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何烈友、陈小美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518、519号(个49、50)《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518、519号(个49、50)《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518、519号(个49、50)《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518、519号(个49、50)《个人破产案件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2年12月30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286号水木一方大厦A栋1502室

  (三)负责人:杨鹿

  (四)联系人:龙月萍、邱舒怡;联系电话:13823362677、13169614672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2年12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518、519号(个49、50)《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何烈友、陈小美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2年12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518、519号(个49、50)《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何烈友、陈小美的重整计划,并终结相关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债务人何烈友、陈小美向管理人披露的负债总额为369860.38元,其中债权本金343661.68元、利息及违约金26198.7元。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查并经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何烈友、陈小美核查,7 名债权人对何烈友、陈小美享有债权总额139466.33元,其中本金 119637.23元、利息16607.85元、违约金 3221.25 元,均系普通债权。

  何烈友、陈小美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一)债权清偿方案。3 年内清偿全部债权本金。具体为:以现有资金清偿后(预计可清偿80248.75元),余下债权本金分36期清偿。其中,第1期至第35期每月支付7000元,最后一月清偿全部剩余债权本金。(二)重整计划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来源于何烈友、陈小美现有的货币资金、住房公积金可支配余额、处置股票所得以及两人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可能的预期外收入。(三)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3年。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何烈友、陈小美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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