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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吴泽锴(4522281985********)

来源: 日期:2024-01-1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60号(个105)《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吴泽锴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60号(个105)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60号(个105)《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60号(个105)《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60号(个105)之一《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9月26日

  (五)结案时间:2023年12月28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33楼3301

  (三)负责人:杜艳芝

  (四)联系人:刘胜军、纪少燕;联系电话:0755-82910800(转803)、0755-82542730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12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60号(个105)《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吴泽锴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3年12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60号(个105)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吴泽锴重整计划,并终结吴泽锴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吴泽锴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债务人吴泽错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用于本案偿债,故对普通债权的调整方案如下:债权本金100%清偿,除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额调整为0。

  (二)债权清偿方案。本案普通债权本金预计总额236428.82元,由各债权人按照其所持有的债权本金占普通债权本金总额的比例分期受偿,清偿期五年(以12个月为1期,共5期),其中:第1个月至第12个月(第1期)每月偿还4000元,第13个月至第60个月(第2期-第5期)每月偿还4500元,到期前最后一个月清偿所有债务本金,吴泽锴亦可提前清偿完毕债务本金。

  (三)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偿债资金来源于吴泽锴的货币资金、可预期劳动报酬收入和可能的预期外收入。扣除个人每月基本生活支出及赡养费后,剩余部分按照清偿方案进行分配,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分配,如发生劳动报酬延迟支付等特殊情况时可予以相应延迟。债务人每月自行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还款时间及还款数额执行,由管理人负责监督执行。未申报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标准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对债权本金予以100%提存。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60个月。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吴泽锴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吴泽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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