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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苏苗珊(4451211988********)

来源: 日期:2024-01-1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82号(个111)《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苏苗珊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82号(个111)之一《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82号(个111)《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82号(个111)《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82号(个111)《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10月23日

  (五)结案时间:2023年12月28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一号中电信息大厦3楼

  (三)负责人:胡聪

  (四)联系人:胡聪;联系电话:15219468250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12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82号(个111)《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限制苏苗珊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

  2023年12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82号(个111)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苏苗珊重整计划,并终结苏苗珊重整程序。

  苏苗珊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清偿方案。普通债权本金、利息总额332778.17元(含未申报债权)全额清偿或预留。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债务人应于三个自然日内将现有银行存款5万元转入管理人账户,另应于每月收到工资的三个自然日内将当月偿债资金转入管理人账户。债务人每三个月转入管理人账户的偿债资金应不少于14138.91元。管理人于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次月的最后一日前进行第一次分配,并于每六个月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日前向债权人进行一次分配。

  (二)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来源于苏苗珊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可能的预期外收入。

  (三)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次月起60个月。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苏苗珊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苏苗珊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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