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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延艳(1401021981********)

来源: 日期:2024-01-2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89号(个70)《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延艳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89号(个70)之二《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89号(个70)《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89号(个70)《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89号(个70)《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8月21日

  (五)结案时间:2023年10月30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铜鼓路大冲国际中心29楼

  (三)负责人:范文佳

  (四)联系人:范文佳、刘怡、黄彩焕;联系电话:18819072382、13823266325、18529067706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12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89号(个70)《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限制延艳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

  2023年10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89号(个70)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延艳重整计划,并终结延艳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延艳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普通债权本金405331.41元全额清偿,本金外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债权调整为0元;

  (二)延艳在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债权人罗煌华清偿本金405331.41元整。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延艳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延艳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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