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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刘亚强(4409231985********)

来源: 日期:2024-01-2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34号(个95)《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刘亚强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34号(个95)之一《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34号(个95)《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34号(个95)《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34号(个95)《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9月15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1月16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楼

  (三)负责人:王科建

  (四)联系人:王科建;联系电话:13825299504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4年1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34号(个95)《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限制刘亚强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

  2024年1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34号(个95)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刘亚强重整计划,并终结刘亚强重整程序。

  刘亚强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总额354754.37元100%清偿,实现债权费用5274.4元予以免除。

  (二)债务清偿方案。刘亚强每次债务清偿间隔为3个月,清偿期为5年,除最后一个月外每月清偿6000元,最后一个月清偿754.37元。

  (三)偿债资金来源。刘亚强现有的货币资金,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配偶陈彩梅的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以及变价刘亚强名下埃安牌小型新能源汽车。

  (四)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债务人应将偿债资金及时支付至刘亚强破产管理人账户,每次支付间隔不超过3个月。为减少偿债资金分配成本,管理人将于每一清偿周期届满前15日内一次性办理划款手续。

  (五)未申报债权的清偿款留存。据刘亚强介绍,本案尚无未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记载的还款额度先用于偿还已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权。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并获得确认的,自获得确认时开始参与分配,每次可获得的受偿款项按照债权本金所占当次参与分配的债权本金总额之比例进行确定。已申报债权和补充申报债权已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但未申报债权未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应按照重整计划继续执行,执行的款项由管理人提存至债务人破产管理人账户。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期为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60个月。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提前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刘亚强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刘亚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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