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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王为政(4414231989********)

来源: 日期:2024-01-2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0号(个119)《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王为政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0号(个119)《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0号(个119)《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11月9日

  (五)结案时间:2023年12月19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90 号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B座8楼

  (三)负责人:李斌

  (四)联系人:蔡军良;联系电话:18868890070,邮箱:291026033@qq.com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12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0号(个119)《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限制王为政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法院裁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王为政因身体状况恶化无法参加工作,失去了偿债资金来源,无用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可预期收入,故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表决。管理人结合债务人意见及调查情况,申请终结王为政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王为政重整程序终结后,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至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状态,重整期间进行的财产处置、费用支付有效。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为政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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