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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李祥(4305231982********)

来源: 日期:2024-02-0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4号(个123)《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李祥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4号(个123)之二《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4号(个123)《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4号(个123)《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4号(个123)《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11月9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1月30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港中旅大厦23楼

  (三)负责人:胡隽

  (四)联系人:胡隽、邱江汇;联系电话:18503055669、13266844468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4年1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4号(个123)《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限制李祥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

  2023年11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4号(个123)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李祥重整计划,并终结李祥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李祥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普通债权本金100%清偿,除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额调整为0。

  (二)债务清偿方案。第一年第一个月偿还71275.99元,第二个月至第六十个月,每月偿还6275.99元,五年共计偿还441559.42元,共计偿普通债权本金的100%。(详见《债务人李祥个人破产重整案按重整计划执行普通债权人每月受偿金额》)。

  (三)偿债资金来源。李祥现有的银行存款等89556.38元以及李祥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每月约7460.5元、住房公积金每月700元,每月共计8160.5元。

  (四)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李祥每月20日左右发放工资,每月收到工资收入后3日内扣除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资金1884.51元后转入管理人账户作为偿债资金,管理人收到3个月清偿款后,清偿债权一次,如发生收入延迟支付等特殊情况的,清偿予以相应延迟。

  (五)未申报债权的清偿款留存。未申报债权人的债权每月按比例提存至管理人账户,直至清偿完毕。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自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五年内执行完毕。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李祥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李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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