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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冯志威(4416251989********)

来源: 日期:2024-02-2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93号(个74)《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冯志威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93号(个74)之二《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93号(个74)《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93号(个74)《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93号(个74)《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8月23日

  (五)结案时间:2023年12月28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3座2803-2804室

  (三)负责人:沈凤

  (四)联系人:罗若涵、刘小溪;联系电话:13027965736,18932943739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93号(个74)《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决定:解除对冯志威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3年12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93号(个74)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冯志威重整计划,并终结冯志威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冯志威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对普通债权(包括未申报债权)的调整方案为:已审查确认债权及未申报债权100%清偿。

  (二)债务清偿方案:本案已申报债权及未申报债权总额预计为367578.57元,均100%清偿及预留;首次以现金38400元进行清偿及预留,预计剩余普通债权总额为329178.57元,总清偿期为55个月,前54个月平均每月清偿额及预留清偿额为6000元,第55个月清偿额及预留清偿额为5178.57元。

  (三)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债务人应于三日内将现金38400元转入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将在七日内向债权人进行第一次分配。后续债务人应于每月收到工资的三个自然日内将当月偿债资金转入管理人账户,债务人每三个月转入管理人账户的偿债资金应不少于18000元。管理人将于每三个月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日(非节假日,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前向债权人进行一次分配。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期为自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年。若申请人能提前达到本重整方案的还款率,则本重整方案提前结束。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提前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冯志威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冯志威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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