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闫婷申请个人破产重整一案“(2021)粤03破409号(个9)”有关破产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闫婷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409号(个9)《民事裁定书》(终结程序);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409号(个9)《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409号(个9)《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三)时间:2021年11月1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T1栋19层;
(三)负责人:孙程旭;
(四)联系人:杨江苏;联系电话:15807550533,传真:0755-82901311。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1年11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409号(个9)《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闫婷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1年11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409号(个9)《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闫婷重整计划,并终结闫婷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闫婷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普通债权的清偿顺位为金融债权、朋友债权、亲属债权。
(二)债务清偿方案。偿债资金来源于三个部分,依据债务人闫婷现有资金、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以及可能的预期外收入。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管理人每三个月分配一次,如发生特殊情况可相应延迟。
(三)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5年内执行完毕。若申请人能提前达到本重整方案的还款率则提前结束执行。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闫婷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附: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409号(个9)《民事裁定书》(终结程序)(检索网址:https://birp.szcourt.gov.cn/pcczajxxw/gpHome/writDetail?caseBh=21d90dd0e70b484f8994b6a2b93f3283);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409号(个9)《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检索网址:https://birp.szcourt.gov.cn/pcczajxxw/gpHome/writDetail?caseBh=23adbe8bfe924ae0a02f60aa59df4832)。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