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512号(个18)《民事裁定书(之一、之二)》《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陈杏文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512号(个18)《民事裁定书(之一、之二)》;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512号(个18)《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512号(个18)《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512号(个18)《个人破产案件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时间:2021年12月29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33楼3301
(三)负责人:杜曦
(四)联系人:李建巡;联系电话:15302759757;传真:0755-82910422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1年12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512号(个18)《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陈杏文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1年12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512号(个18)《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批准陈杏文重整计划,并终结相关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陈杏文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一)陈杏文在本案重整计划通过后的60个月内清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8家债权人债权本金总计843173.03元(包括暂缓确认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的债权本金258323元、未申报的债权本金55210.8元、39000元),普通债权本金得到100%清偿,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予以免除。
(二)陈杏文从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第1个月至第57个月每月还款10000元,第58个月和第59个月每月还款90000元,第60个月偿还剩余款项93173.03元,陈杏文按各债权人债权占债权总额的比例将款项付至债权人指定账户。
(三)陈杏文若能提取住房公积金160077.39元用于偿还债务,则从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第1个月至第57个月每月还款10000元,第58个月和第59个月每月还款31000元,第60个月偿还剩余款项51095.64元,陈杏文按各债权人债权占债权总额的比例将款项付至债权人指定账户。
(四)重整计划批准后,陈杏文获得兼职收入、奖金等预期外收入的,上述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权本金,尚有剩余的用于清偿债权利息。
(五)如果陈杏文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五个月不按重整计划付款,或者重整计划未在五年内执行完毕,则债权人有权申请终止重整计划执行。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陈杏文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