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513号(个19)《民事裁定书(之一)》《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陈志均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513号(个19)《民事裁定书(之一)》;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513号(个19)《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28层2803-04室
(三)负责人:沈凤
(四)联系人:罗若涵、谢雨芹;联系电话:0755-29395235、0755-29395305;传真:0755-29395289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1年12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513号(个19)《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陈志均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法院裁定
陈志均申请个人破产重整一案,陈志均破产管理人于2021年12月20日以本案无法形成重整计划草案为由,申请终结陈志均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经法院查明后认为,陈志均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表决,依法应当终结重整程序。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2021年12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破513号(个19)《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终结陈志均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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