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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芳(4107**********6524)

来源: 日期:2022-07-1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684号(个21)《民事裁定书(之二)》《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李景芳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684号(个21)《民事裁定书(之二)》;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684号(个21)《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684号(个21)《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684号(个21)《个人破产案件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时间:2022年6月29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802室

   (三)负责人:马增辉

   (四)联系人:马增辉、陈旭;联系电话:13686818554、0755-83382139、0755-83156869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2年6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684号(个21)《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李景芳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2年6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684号(个21)《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批准李景芳重整计划,并终结相关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李景芳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一)债务清偿方案。每月用于清偿债务的本金为5500元,需清偿总额共计320532.46元,以银行转账形式进行支付,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清偿款,共支付5年20期,每期清偿金额不低于16500元。

  (二)债权调整方案。本案仅有普通债权,按照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本金的100%进行清偿,调整的债权金额清偿完毕后,未获清偿部分不再清偿。

  (三)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5年内执行完毕,由管理人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重整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率为91.54%,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关于重整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清偿比例的规定。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李景芳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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