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418号(个10)《民事裁定书(之二)》《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侯文波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418号(个10)《民事裁定书(之二)》;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418号(个10)《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418号(个10)《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时间:2022年1月7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28层2803-04室
(三)负责人:沈凤
(四)联系人:王中石、罗若涵;联系电话:0755-29395298, 0755-29395235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2年1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418号(个10)《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侯文波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法院裁定
侯文波申请个人破产重整一案,侯文波破产管理人以侯文波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为由,申请终结侯文波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经法院查明后认为,侯文波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依法应当终结重整程序。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于2022年1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破418号(个10)《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终结侯文波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相关信息可登录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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