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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 > 重整与和解信息

杨宇(4416**********2574)

来源: 日期:2022-08-0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39号(个2)《民事裁定书》(之一)《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杨宇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39号(个2)《民事裁定书》(之一);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39号(个2)《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39号(个2)《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39号(个2)《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时间:2022年7月7日

  二、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2楼

  负责人:唐稳

  联系人:唐稳、胡环宇;联系电话:13823173121、19842711670;传真:0755-83168636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2年7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39号(个2)《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杨宇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2年7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39号(个2)《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批准杨宇重整计划,并终结相关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杨宇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本案仅有普通债权,按照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本金全额进行清偿,本金以外的债权额调整为0。

  (二)债务清偿方案。普通债权每3个月以现金方式清偿一次,分5年清偿完毕。每12个月为一起清偿周期,每一周期的清偿比例依次不低于15%、15%、20%、20%、30%。

  (三)重整计划执行。偿债资金来源于杨宇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以及预期外收入。债务人将偿债资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首次付款时间为批准执行重整计划之日起,每次支付间隔不超过3个月。为减少偿债资金分配成本,管理人于每一清偿周期届满前15日内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5年内执行完毕,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杨宇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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