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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常见问题

来源: 日期:2021-04-0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目  录

  总括篇

  1.什么叫个人破产?

  2.破产程序有哪几种?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3.什么人可以申请破产?

  4.个人破产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5.怎样申请破产?

  6.破产事务管理署有哪些职责?

  7.破产管理人是怎么产生的?

  8.破产管理人有哪些职责?

  9.申请过程中如果遇到困难,我该如何寻求帮助?

  债务人篇

  10.债务人申请破产前应当做哪些准备?

  11.债务人可以撤回破产申请吗?如果撤回了申请,可以再次提出吗?

  1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哪些后果?

  1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债务人应当做什么?

  1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债务人不能做什么?

  15.豁免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16.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什么时候会被宣告破产?

  17.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是否立即免除其清偿债务的责任?

  18.破产清算程序中,免责考察期间,债务人有哪些义务?

  19.破产清算程序中,哪些情况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

  20.债务人什么时候解除行为限制?

  21.债务人什么时候可以免除未清偿债务?

  22.债务人的哪些债务不得免除?

  债权人篇

  23.债权人在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前,应当做哪些准备?

  2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有异议的,应该怎么办?

  25.债权人可以撤回破产申请吗?如果撤回了申请,可以再次提出吗?

  26.债权人什么时候申报债权?

  27.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重整或者和解吗?

  2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吗?

  29.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继续追偿?

  30.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担保权或者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吗?

  31.债权人什么时候可以获得清偿?

  32.债务人不按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怎么办?

总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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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叫个人破产?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2.破产程序有哪几种?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破产程序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


破产清算

重整

和解

程序特点

对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债务人无财产管理权;对个人信用和营业事务影响最大;行为限制最严格。

以债务人的未来可预期收入为基础;债务人可能实现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财产;债务人经授权可以继续保留营业事务。

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法院仅对和解过程的规范性与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债务人可保留财产范围

债务人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职业所需的有限财产,如适量现金、衣物、必要的家用电器和文具书籍,其余财产均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债务人经授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将可预期的未来收入作为偿债基础。

债务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清偿方 式

破产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清偿比例不得低于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清理达成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执行方式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破产管理人执行。

债务人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确需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经债权人或者破产管理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

和解协议由债务人自行执行。

债务人未来收入安排

债务人有未来收入的,需申报并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分配。

重整计划必须包含未来收入的分配方式。

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

债务人行为限制期限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裁定免责,即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内仍需继续遵守债务人行为限制。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起,在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申请解除行为限制。

债务人免责时间

债务人经破产宣吿和三至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后,可提出免责申请,是否免责由人民法院裁定。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可提出免责申请,是否免责由人民法院裁定。

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可提出免责申请,是否免责由人民法院裁定。

  3.什么人可以申请破产?

  (一)债务人: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

  (二)债权人:当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4.个人破产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经依法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5.怎样申请破产?

  (一)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深圳移动微法院-地方特色-个人破产”进入“深•破茧”登记信息并上传材料。

  (二)通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在PC端登录后提交申请。

  (三)前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寻求现场帮助。

  6.破产事务管理署有哪些职责?

  (一)确定破产管理人资质,建立破产管理人名册;

  (二)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破产管理人人选;

  (三)管理、监督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

  (四)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

  (五)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

  (六)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

  (七)建立完善政府各相关部门办理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

  (八)其他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责。

  7.破产管理人是怎么产生的?

  破产管理人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相关规定。

  自人民法院公开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债权人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人民法院推荐破产管理人人选。多名债权人推荐不同破产管理人人选的,人民法院可以从中指定一名或者多名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由其推荐人预付。

  债权人未推荐破产管理人人选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推荐的人选不适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通知破产事务管理署五日内提出破产管理人人选;破产事务管理署提出人选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

  8.破产管理人有哪些职责?

  (一)调查核实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雇用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审查债权情况;

  (三)接管与债务人财产状况相关的财产清单、凭证以及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

  (四)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二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

  (五)提出对债务人豁免财产清单的意见,调查、接管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

  (六)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实施分配;

  (七)代表债务人提起、参加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仲裁等活动;

  (八)提议、协调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管理、监督、协助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

  (十)管理、监督债务人在考察期的行为;

  (十一)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署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及其他规定要求破产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9.申请过程中如果遇到困难,我该如何寻求帮助?

  (一)可以关注“深圳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查阅相关指引;

  (二)可以前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寻求现场帮助;

  (三)拨打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电话咨询。

  债务人篇

  10.债务人申请破产前应当做哪些准备?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进行梳理,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

  11.债务人可以撤回破产申请吗?如果撤回了申请,可以再次提出吗?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申请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在一年内再次申请破产;但在此期间内,债权人仍然可以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1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哪些后果?

  (一)债务人应当停止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并履行申报财产、配合调查、报告有关事项、遵守限制措施等义务;

  (二)债权人应当停止追偿,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三)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四)为实现有财产担保债权或者其他法定优先权而对特定财产的执行可以不中止,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涉及债务人财产权利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并由破产管理人代为参加。

  1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债务人应当做什么?

应当做什么

(1)按照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要求提交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

(2)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

(3)当债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4)按时向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署登记申报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包括破产申请、财产以及债务状况、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破产期间的收入和消费情况等;

(5)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6)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署和破产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7)债务人的配偶、子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产破产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署和破产管理人调查,协助破产管理人进行财产清查、接管和分配。

  14.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债务人不能做什么?

不能做什么

(1)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2)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3)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4)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5)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6)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7)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0)出境;

(11)(宣告破产之日起)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破产管理人员职务。

  15.豁免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以上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除以上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16.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什么时候会被宣告破产?

  债务人财产报告、豁免财产清单以及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或者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7.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是否立即免除其清偿债务的责任?

  自债务人被宣吿破产之日起,进入三年免责考察期。在免责考察期内,破产管理人将继续依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向债权人进行财产分配,并继续对债务人新增或者新发现的财产进行接管分配。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人义务和遵守行为限制,并且应当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署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

  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或者未遵守行为限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18.破产清算程序中,免责考察期间,债务人有哪些义务?

  (一)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

  (二)配合法院、破产管理人、破产事务管理署和有关单位的调查和监督;

  (三)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

  (四)个人信息出现变动的,要及时进行申报。

  19.破产清算程序中,哪些情况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

  (一)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二)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三)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债务人认为自己已经符合考察期届满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0.债务人什么时候解除行为限制?

  (一)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免责申请的,人民法院在裁定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同时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二)重整程序:人民法院在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批准重整计划,且债权人未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同时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三)和解程序:已经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行为措施的,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行为限制,人民法院在申请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解除;和解期限届满,债务人与债权人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程序终结的,人民法院同时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21.债务人什么时候可以免除未清偿债务?

  (一)破产清算程序:已履行了相关义务,且无破产欺诈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可以免除对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

  (二)和解程序: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三)重整程序: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22.债务人的哪些债务不得免除?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二)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

  (三)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四)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

  (五)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六)债务人所欠税款;

  (七)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

  (八)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人民法院作出免责裁定后,如果发现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实施了欺诈行为,其获得的免责裁定终生可撤销。免责裁定一经撤销,债权人即可继续向债务人追偿。

  债权人篇

  23.债权人在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前,应当做哪些准备?

  符合条件的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清算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材料;

  (三)到期债权证明;

  (四)经书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诚信承诺书。

  2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有异议的,应该怎么办?

  债务人认为自己没有丧失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内提出异议。

  债务人认为有重整可能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提交重整可行性报告或者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将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或者转入重整程序。

  债务人认为有和解可能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可行性报告,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将裁定受理和解申请。

  25.债权人可以撤回破产申请吗?如果撤回了申请,可以再次提出吗?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申请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在一年内再次申请同一债务人破产。

  26.债权人什么时候申报债权?

  (一)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具体的申报期限和申报方式以人民法院发布的受理公告为准。债权人应当及时关注人民法院的公告。

  (二)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内及时完成债权申报。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时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分配或者执行完毕的部分,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三)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时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仍未申报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后,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7.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重整或者和解吗?

  不可以,债权人仅可以申请破产清算。但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吗?

  不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仍然进行个别追偿,或者经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取得财产的,其取得的财产由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处理。

  29.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继续追偿?

  债务人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未清偿债务,或者有依法不得免除的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继续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被撤销免责裁定的,债权人可以继续向债务人追偿。

  30.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担保权或者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吗?

  不可以。

  (一)在清算程序中,这一类债权人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主张行使其优先权。

  (二)在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该财产为重整所必需的,该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损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另外提供担保。

  31.债权人什么时候可以获得清偿?

  (一)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由破产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清偿顺序和比例向债权人分配。债权人未领取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破产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破产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二)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由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向债权人清偿。

  (三)和解程序: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向债权人清偿。

  32.债务人不按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怎么办?

  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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