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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消费行为决定】郭华杰(4211**********5230)

来源: 日期:2023-01-2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郭华杰

  (二)文书:《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2022)粤03破申892号

  (三)受理时间:2022年12月28日

  (四)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二、限制消费行为要求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郭华杰采取限制消费行为措施,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外,郭华杰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限制消费行为期限

  债务人限制消费行为决定自人民法院《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至人民法院解除限制消费行为之日止。

  相关文书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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