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魏贤往
(二)文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2021)粤03破365号(个7)
(三)解除时间:2021年11月16日
(四)破产程序:个人破产和解程序(委托和解)
二、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1年11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魏贤往个人破产和解程序,同时决定解除对魏贤往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决定。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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