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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消费行为决定】李彦瑾(2308**********1323)

来源: 日期:2022-06-2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李彦瑾

(二)文书:《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2022)粤03破244号(个13)

(三)受理时间:2022年6月8日

(四)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二、限制消费行为要求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李彦瑾采取限制消费行为措施,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外,李彦瑾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限制消费行为期限

债务人限制消费行为决定自人民法院《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至人民法院解除限制消费行为之日止。

相关文书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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