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1〕4103号
申请人姚姣姣:
你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你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0123162571486)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结果违法,向深圳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审查期间,你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我办已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深府行复〔2021〕410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深府行复〔2021〕410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人:李少强,电话:0755-8305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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