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1〕1223号
申请人张臣: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你关于深圳市杰美莉贸易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1011100725464)作出的中止调查决定,向深圳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政府已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1〕12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撤销被申请人对你关于深圳市杰美莉贸易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1011100725464)作出的中止调查决定。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1〕122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8305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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