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1〕3440号
申请人高银花: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对你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坤盛食品商行的举报(编号:1440307002021051311540881)作出的中止调查决定,向深圳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政府已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1〕34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驳回你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1〕344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8305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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